榕江县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实现应保尽保,健全住房保障制度,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变更和退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在保障性住房房源不足时,向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方式为货币补贴,资金来源为中央专项补助资金及县级补助资金。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为住房租赁补贴的主体责任单位。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为主管单位,负责全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全县租赁补贴保障工作;负责相关报表的填报及电子档案数据上报工作;负责申请家庭的资料建档、归档工作。镇(乡、街道)人民政府为实施单位,负责辖区范围内申请家庭的管理、调查核实、资格初审、档案录入和资料上报工作;负责辖区范围内保障家庭的公示、年度复核、动态数据上报等日常工作;负责动态更新易地(生态)扶贫搬迁家庭人口变化,将因人口增加导致人均住房面积不足 20 ㎡的搬迁家庭在市场上租住名单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
第二章 保障标准及方式
第五条 住房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每人 15 平方米,补贴标准分为两个档次:一档为孤寡老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残疾人、重大疾病、孤儿或事实孤儿、退役军人、优抚对象、低保户、动态新增危房户、因灾无房户(非主观原因导致)、见义勇为户、易地扶贫搬迁户等特殊人群家庭在县城总规确定区域的每人每月8元/平方米;二档为新就业无房人员,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县城总规确定区域的每人每月6元/平方米。保障标准和补贴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动态适时调整。
第六条 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方式分为差额保障和人头保障:有房户根据申请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与保障标准面积的差额及补贴标准确定补贴额度,计算公式为:月补贴金额=(家庭总人口×保障面积标准-现有住房建筑面积)×补贴标准,保障差额面积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无房户按共同生活家庭人口数确定住房保障面积计算补贴,计算公式为:月补贴金额=(家庭总人口×保障面积标准)×补贴标准,保障人口最多4人;易地(生态)扶贫搬迁家庭按新增人口确定补贴额度,计算公式为:月补贴金额=(易地、生态扶贫新增人口×保障面积标准)×补贴标准。保障家庭人口最多4人。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材料
第七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以家庭为单位,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要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智障人、精神病人、孤寡老人、残疾人、孤儿或事实孤儿等符合条件但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监护人或相关社区(或村委会)代为申请,并收集相关材料和办理相关手续,但必须符合申请人意愿。
第八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同意有关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按规定需由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所出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榕江县户籍或非榕江县户籍新就业的无房职工(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国企)首次就业时长在5年内的;
(二)具有榕江县户籍或在榕江县连续居住达 6 个月以上的申请人,且本人或家庭成员[指申请人、配偶、子女及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下同)]在本县县城总规确定区域租住住房进行日常生产生活及工作;
(三)具有榕江县户籍或非榕江县户籍外来务工人员作为申请人的,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在本县县城总规确定区域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
(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2400元/月,新就业人员收入不受限制;
(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县居住;
(七)没有享受保障性住房;
(八)没有购买二手房、商品房和商铺。
(九)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享受型机动车辆,或有享受型机动车辆但单辆价值不超过10万元的(含10万元);
(十)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工商注册或在工商登记部门注册资金小于10万元(有2个及以上注册经营实体的合并统计)以上经营实体(含10万元);
(十一)易地扶贫搬迁家庭应符合:1.搬迁群众长期稳定入住;2.旧房全部拆除;3.有新增人口造成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小于20平方米,并在县城总规区域租住房屋。
(十二)生态扶贫搬迁家庭符合:1. 搬迁群众长期稳定入住;2.有新增人口造成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小于20平方米,并在县城总规区域租住房屋。
说明:(一)至(三)其中任意1条与(四)至(十)作为同时满足条件,(十一)至(十二)其中任意1条与(四)至(十)作为同时满足条件。
第十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册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材料,租住房屋的需提供经社区核实确认的租房协议;
(六)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共同居住证明材料;
(七)申请人户籍证明;
(八)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档次人群应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九)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由单位出具 6 个月以上的工作证明或租住地所在的社区出具连续居住 6 个月以上的证明;
(十)机动车辆证明(二手车提供购车发票或购车合同);
(十一)工商注册证明;
(十二)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提交的材料说明如下:
(一)申请书应当写明家庭人口信息、职业,家庭收入、住房情况,申请意愿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二)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应当如实填写,并与附件材料一致;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册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等应当清晰有效;手写的户口册复印件视为无效,第一代身份证复印件视为无效。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或租住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或租住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租住房屋的需提供租房协议。
(六)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共同居住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
第四章 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户口所在地或租住地镇(乡、街道)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与相关社区(或村委会)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核实。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核实符合条件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经核实情况属实且申请材料齐全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公示期不低于七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审核及公示材料报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限期补齐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低于七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经审核或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时,发现材料有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证明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者查询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商铺、车辆等情况。
第十六条 以下情况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一)已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
(二)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因违法犯罪而正在服刑的;
(三)通过自建、购置、继承、受赠或其他方式取得住房、商铺等超出保障条件的;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非营运小型轿车、越野车等享受型车辆单台价值(不含税)超过10万元的;用于生产经营、维持生计的货车、农用车、工程作业车等生产经营性车辆除外,具体按以下规则认定:
1. 购置时间不超过10年(含)的车辆,按购车发票税前金额核定,不予折旧;
2. 价值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均不含本数)的车辆,若首次购买时间不足10年,亦不得享受补贴;
3. 二手车辆的价值,以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购入该车时的有效购车发票或购车合同金额为准进行核定;
4.车辆市场价值明显不高于10万元以上品牌型号的车辆,无购车发票可提供相关有效印证材料;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工商登记部门注册资金大于10万元(不含10万元,有2个及以上注册经营实体的合并统计)以上经营实体(在201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脱贫攻坚时期注册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农业合作社不受注册资金限制)。无注册资金的可不受限制;
(六)县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得申请的情况。
第五章 审核标准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县县城总规确定区域自建、购置、继承、受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住房,不论建筑结构,计算住房面积。
第十八条 居住在单位仓库、工棚、木棚、临时板房、集体宿舍、危房以及借住、寄住、租住私人住房,视为无房户。
第十九条 下列住房面积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一)本县县城总规确定区域私有住房;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居住本县县城总规确定区域直系亲属的住房;
(四)其他应认定的住房。
第二十条 申请家庭中十六周岁以下人员收入按零计算;申请家庭中十六周岁以上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包括高中、普通全日制中高等学校)出具在校证明,其收入按零计算。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收入按零计算。
第二十一条 审核资格条件以申请人户籍人口进行审核,分户未分户籍的分户审核,分户分户籍共同租住生活的以主申请人户籍人口和共同生活人口一起审核。申请家庭补助人口的认定,原则上以家庭在租住(居住)地共同生活人口为准,生态搬迁和易地扶贫搬迁人口以新增人口认定,因婚嫁、分户实际在外居住的不计入补助人口。家庭成员必须为长期共同居住生活,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第六章 补贴发放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公示符合保障条件并登记为保障对象的家庭,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人口、住房等家庭情况综合确定补贴人口、补贴标准,造册并在政府官网公示。
第二十三条 补贴资金从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规定申请支付,经审核后委托金融机构代发至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银行账户中。补贴发放计算起止时间:原则上从申请之日起第二个月开始计发(因特定原因,需跨年度首月发放的,由住房保障部门集体决策确定首月发放时间),每季度进行一次资格审核,当季度审核不符合条件当季度全部停发。符合条件领取补贴每满一年需提供相关纸质证明材料,提交材料时间距上一次提交时间不能超过次年12月1日,逾期未提交材料的停止发放补贴,逾期后重新提交材料的按新申请人审核发放程序发放。对核查出因申请人的房产、车辆、营业执照及其他情况超出规定范围,且申请人提出异议的,由申请人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经核查符合条件的,自注销(或变更)日起的次月恢复计发补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保障对象应提供本地区负责办理“一卡通”业务的金融机构的银行账户,开户名必须与申请人姓名一。
第七章变更与退出
第二十五条 以下情况,可适当增加补贴:
(一)新生婴儿使家庭人口增加的,家庭情况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可适当增加补贴(按实际发放,但最高保障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二)婚入使家庭人口增加的,家庭情况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可适当增加补贴(按实际发放,但最高保障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三)房屋损毁: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如洪水等)或人为过失(如火灾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居住房屋被损毁的,可适当增加补贴;
(四)保障标准或补贴标准提高,按新标准执行;
(五)其他可适当增加补贴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况,应适当减少补贴:
(一)家庭成员死亡的,家庭情况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应适当减少补贴;
(二)家庭成员户口迁出(包括出嫁迁出,不包括因读书或当兵户口迁出,但毕业或退伍后未迁回榕江县的视为迁出)导致家庭人口减少,家庭情况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应适当减少补贴;
(三)其他应减少补贴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如下情况,需重新申报:
(一)申请人死亡,家庭情况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需由成年家庭成员重新申报;
(二)因离婚导致家庭人口变化,家庭情况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需重新申报;
(三)申请人户口迁出榕江县,家庭情况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需由其他家庭成员重新申报;
(四)其他需重新申报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住房保障部门及相关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和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应当取消其保障资格,并报住房保障部门停发其住房租赁补贴:
(一)通过自建、购置、继承、受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住房、商铺等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二)采取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信息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
(三)已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
(四)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吸毒的(戒断三年未复吸除外);
(六)申请人死亡的;
(七)家庭情况得到改善并超出保障条件的;
(八)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国企)工作年满5年的;
(九)其他应该退出保障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当每年向户籍或租住所在社区(或村委会)、镇(乡、街道)人民政府或住房保障部门报告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不按期报告的停发住房租赁补贴。
第三十条 保障对象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一个月内向户籍或租住所在地社区(或村委会)报告,社区(或村委会)需如实记载并呈报镇(乡、街道)人民政府,镇(乡、街道)人民政府收到后应当及时送住房保障部门。
第三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或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复核本辖区内的保障对象,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取消,对新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进行申报,对家庭情况变更的及时上报。
第三十二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联合有关部门对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等情况定期抽查。
第三十三条 正在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获得其他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部门停发其住房租赁补贴。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通过电话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局、民政局等部门进行举报、投诉。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五条 住房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对保障对象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保障对象进行入户调查,保障对象应当配合,并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询问与核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核查事项相关的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三)查阅、记录、复制保障对象与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相关的资料,了解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财产等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检查,如实提供与住房租赁补贴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调查或者谎报、瞒报,否则停发补贴。
第三十六条 对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住房状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取消其申请资格,登记为保障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由上报单位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其全额退还,拒不退还的,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在五年内不接受其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申请。同时记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部门同时将此情况记入其建立的个人诚信记录体系。
第三十七条 社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登记机构要在进行房屋登记时,先行查询住房租赁补贴名单,对已纳入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应当先办理退出手续,否则不予办理。对应退回住房租赁补贴而未退回的家庭,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屋登记。
第三十九条 县有关部门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举报投诉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行为,一经查实,要严格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十条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定期对住房租赁补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整改意见;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住房租赁补贴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原《榕江县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办法》(榕府办发﹝2022﹞3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榕江县住房租赁补贴办理流程
住户(租户)每个季度头月末前向现居住地村(社区)提交申请书和申请表→工作人员入户核实信息→村级公示(公示图片签“经公示7日无异议”、签署日期、盖公章)→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审核(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签字、日期、盖章)→汇总公示(公示图片签“经公示7日无异议”、签署日期、盖公章)→建立镇(乡、街道)租赁补贴台账→镇(乡、街道)每季度中间月15日前统一报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请户原材料、电子档台账及分管领导签字盖章扫描件)→县住房保障部门汇总→发函相关部门进行大数据比对审核→网上公示(不低于7日)→建立全县租赁补贴台账→县住房保障部门报县财政局审批专项补助资金→拨付资金到榕江县财政局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代发户→报榕江县金融部门租赁补贴发放清单委托代发租赁补贴资金到户→反馈各镇(乡、街道)租赁补贴发放清册电子档及银行流水扫描件→完成租赁补贴季度发放→住户(租户)享受租赁补贴满一年,向现居住地政府重新提交申请人家庭成员、财产、收入、住房等信息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租赁补贴,不符合条件的退出租赁补贴。符合条件领取补贴每满一年需提供相关纸质证明材料,提交材料时间距上一次提交时间不能超过次年12月1日,到期未提交材料的停止发放补贴,超期才提交材料的按新申请人审核发放程序发放。

来源:榕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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