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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立法拟进一步明确人格权范围

    作者:小编 时间:2019-08-22
    导读: 新华社北京8月22日电(记者曹典、黄玥)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22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其中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进一步明确了人格权范围。  此前,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的意见认为,人格权是人

      新华社北京8月22日电(记者曹典、黄玥)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22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其中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进一步明确了人格权范围。

      此前,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的意见认为,人格权是人格权编中的核心概念,建议对这一概念的定义予以界定,明确哪些权利属于人格权。对此,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中增加一款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并将关于民事主体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单列一条。

      此外,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中还明确与人体有关的科研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草案二审稿中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草案三审稿采纳各方意见,在该条中增加规定:从事此类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据了解,在同时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中,对草案二审稿中“自甘风险”等规定作出如下修改:一是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二是如果活动组织者为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适用学校等教育机构在学生受到人身损害时的相关责任规定。

      同时,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还完善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对侵权通知的有关规则,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服务类型的不同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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